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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被任命人员进行履职评议的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2017-06-26 14:39:57

 

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对被任命人员进行履职评议暂行办法
2017224日县十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更好地开展县人大常委会履职评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履职评议工作,旨在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牢固树立法律意识、责任意识、民主意识和公仆意识,提高依法履职和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  履职评议工作坚持党管干部和依法办事、民主公开、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履职评议的对象为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履职评议工作在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进行,每年组织次,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实施。
第六条  履职评议的内容:
(一)贯彻落实宪法和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情况;
(二)依法履行职责,任期内工作完成情况;
(三)贯彻落实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等情况;
(四)县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被评议人员和履职评议工作实施方案。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两个月前,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书面通知被评议人员单位及本人,被评议人员应对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认真撰写履职报告。
第九  履职报告应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送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征求有关委室意见,并于会议召开前发给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条  履职评议前,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专门工作小组,以走访、座谈、视察等方式,了解履职情况,征求被评议人员所在部门、相关单位以及服务对象的意见,起草初步评议意见,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作为评议的参考。
第十  评议工作的步骤:
)被评议人员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履职情况报告;
)县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被评议人员的履职报告;
)县人大常委会举行联组会议进行现场询问和评议;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被评议人员履职情况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进行满意度测评,当场公布测评结果。
第十  履职评议满意票、基本满意票数累计达到或超过参评人数70%的且满意票数大于等于50%为满意;满意、基本满意票数累计达到或超过参评人数70%的且满意票小于50%为基本满意;不满意票数超过参评人数30%的为不满意。
第十  履职评议后,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对评议意见进行整理并形成书面评议意见,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连同测评结果一并向被评议人员反馈,并报县委,抄送县政府、县法院、县检察院。
第十  被评议人员应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的评议意见积极改进工作,在接到评议意见一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整改方案,个月内提交书面整改情况报告。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负责跟踪检查整改工作,检查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  对履职评议结果为基本满意的,县人大常委会建议组织部门约谈;评议结果为不满意的人员,县人大常委会可以进行质询或建议县委对其诫勉谈话;对发现有严重问题的,也可以建议县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