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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更新时间:2017-06-15 10:25:34

 

东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7年2月24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履行东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的职责,提高人大常委会工作制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的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四条  会议的日期和日程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拟定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一般应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拟出议程草案并发出预备通知无特殊情况,议程草案不作变动。
  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日前,应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建议议题向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机关发出正式通知;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要根据人大常委会会议拟审议的议题,在会前二十天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组织有关委员、代表深入视察、调并起草审查报告或调查报告提交人大常委会会议,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提供参考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七条  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人大常委会主任可以委托常委会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的,由副主任轮值进行。
第八条  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接到会议正式通知后书面请假,一年内三次以上无故缺席的,建议辞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人大常委会会议,必须有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建立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档案和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制度,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出席、发言、提建议等履职情况进行管理
    第九条  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有关机关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到会报告工作或作议案的说明,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分组会议审议工作报告和议案时,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安排人员分别到各组听取审议意见。
    第十条  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列席会议。不是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负责人,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会议需要,可以邀请关单位负责人、乡镇人大专职主席或副主席及有关的省、市县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列席人员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应当在接到正式通知后书面请假。
    第十 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第十  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分别以文件、公告等形式公布并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  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属于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属于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对于不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应向提案机关、单位或提案人说明情况。
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受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可以代人大常委会拟定议案草案,并向常委会作说明。
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第十  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的时间,一般应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送交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十  对列入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议案,提案机关、单位或者提案人应当提供有关材料。
    对任命案,提请任命的机关应当书面介绍拟任命人的基本情况和任命理由,并向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说明;对免职案,提请免职的机关应当书面介绍免职理由。必要时,有关负责人应到会回答询问。
    第十  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必要时,可以举行全体会议进行集体审议。对列入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议案,提案机关或提案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在交付表决前,提案者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  对列入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议案,在审议中如有较大分歧意见或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调查结果作进一步审议后,再提交下次或以后的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九  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拟请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人大常委会拟订的有关制度、规定、办法草案,列入人大常委会会议议案后,一般可以先由本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说明并予以初步审议,然后由县人民政府或人大关办事机构根据初步审议意见作出修改,再向下次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草案的修改情况,并由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是否予以通过。
 
第五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 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专题工作报告。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应由县长、院长和检察长向人大常委会作工作报告;正职因故不能作报告时,可以委托副职到会作工作报告。
县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受县人民政府的委托,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本部门的工作报告;所提出的工作报告,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委托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第二十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一般应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日前送交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在会议举行的二日前发放到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手中
第二十  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可以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必要时可举行全体会议进行集体审议。分组审议时,由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担任召集人并组织讨论
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时汇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形成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并列出问题清单,相关工委把关、分管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审核,提交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人大常委会主任签发。
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或决定。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二十  人大常委会要建立中心发言人制度,每次会议前,要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确定几个重点发言人,并在会前认真准备,力求做到言之有物,出之有据,议之有理,简明扼要,着力点放在找问题和剖析原因,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  人大常委会会议对需要表决的事项采用举手表决、电子表决器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进行。
    表决议案由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二十六  任命案原则上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逐人表决;其它议案表决,可以采用举手表决方式或电子表决等方式
 
第七章  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办理
 
  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等作出或形成后,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七日内以正式文件印发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检察院及相关部门办理。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相关部门接到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等文件后应及时研究,认真办理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将根据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不满意者,承办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继续办理后再次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决定、决议及审议意见办理执行的督查工作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负责实施跟踪督办。
 对执行决定、决议及办理审议意见反馈报告不及时的,人大常委会以督办函的形式进行催办,并根据《东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落实跟踪督办暂行办法》进行问责,确保人大常委会决定决议和审议意见落到实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 本规则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